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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辩住房结构调整悖论
四辩住房结构调整悖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9    

四辩住房结构调整悖论

 

去年出台的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的“90平方米/70%”新政,适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短缺、经济实力不强、环境负荷重、人均收入较低的国情。它有利于节能省地,有利于解决好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有利于稳定房价,有利于住房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是在住宅领域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各城市执行“新政”的进度很不平衡。截至去年11月底,还有65%以上地级城市、91%以上县级城市未公布住房建设规划。而且社会上陆续出现的一些不同意见,不同程度地成为有些城市按兵不动的“理论根据”。为此,提出以下辨析意见,与大家共同研讨。

  有人说,商品生产应以市场需求为准。大套型、高房价住宅,只要卖得出去,就应该让它建没。

  这一说法,对于一般情况下的商品,是合适的。但从我国国情出发,对待住宅这个特殊商品,特别是对待大套型、高房价住宅这个更为特殊的商品,则是不合适的。

  据有关资料反映,我国城市中占居民总数20%的高收入者,其年收入总和,高于占居民总数80%的中低收入者的年收入总和。高收入者中的“高层”,可以轻而易举地用每年富余的收入购置几套大套型、高房价住房;即使是高收入者中的“低层”,也有能力用几年的富余收入来买一套大套型、高房价住房。

  这就启发我们要算这样一笔账。我国城镇居民约1.5亿户,其中高收入者约3000万户。近几年,我国城镇每年新建住房500多万套,其中大套型、高房价住宅占60%,约为300多万套。如果每年有百分之十几的高收入者进入市场买一套大套型住房,就会把300多万套大套型住宅买得差不离。再加上部分非高收入者,由于各种不同原因和采用种种办法,也挤进这一买房行列,就成为这些年尽管大比重地建设大套型、高房价住宅,却仍然卖得出去甚至“畅销”的主要原因。这里可以做一个假设,由于绝大多数高收入者的收入会逐年增长,从而拥有持续不断购买住房的能力。如果我国2006年不搞宏观调控,任由大比重地建设大套型、高造价住宅之风再刮10年。10年后人们就会发现,这10年累计建成的3000多万套大套型、高造价住宅,将主要为高收入者所拥有。届时,高收入者平均每户拥有好几套住房(这是一种十分宝贵的社会资源和财富,并占用了大量珍贵的土地),而广大中低收入者仍然处于“买房难”的境地。如果出现这样的“严重”问题,广大群众肯定通不过。它雄辩地证明,我国政府2006年做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的宏观调控决策是及时的、正确的。

  西方国家有一条经验:政府不介入住房问题进行调控和管理,单凭市场自发调节,解决不好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这一条经验同样适用于我国。我国的住房供应和价格也不能任由市场自发调节。决不能以卖得出去为由,放弃调控管理,任由大套型、高房价住宅“自发地”泛滥成灾。

  有人说,这几年多建大套型、高房价住宅,显示了广大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政府应该给以大力支持。

  前面的分析已经说明,占居民总数80%的中低收入者中的绝大多数,买不起大套型、高房价住宅。也就是说,多建大套型、高房价住宅,不能提高中低收入者的居住水平。

  目前我国的高收入者,基本上都拥有了一套或几套大套型、高房价住宅。如果他们今后再买房,固然有少数人是为了“锦上添花”而购买更为高档的住宅,从而具有提高居住水平的性质,但大多数高收入者购房是进行住宅投资,不属于提高居住水平的性质。

  仅仅从这一角度来看,政府也不应该大力支持大比重地建设大套型、高房价住宅。

  这里要指出的是,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和致力于解决好广大居民的住房问题,并把重点放在解决广大中低收入者买(租)得起房和不断地提高居住水平上。我国一贯和正在实施的发展经济、增加居民收入,给予中低收入者适度的住房社会保障,以及大比重地建设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等措施,就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者买(租)得起住房和逐步提高居住水平的问题。而在建设住房时,坚持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实现“造价不高水平高,标准不高质量高,面积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环境美”的要求,则是另一条提高居住水平的措施。

  有人说,本市居民买房,都要买120平方米以上的大套型住房。因此,本市不能建90平方米以下套型的住宅,建了没人买。

  在正确住房政策的引导下,随着广大居民逐步树立住房合理消费和梯度消费的观念,随着户均人口小型化的逐步发展,随着中小套型住宅建设的质量、水平和居住舒适度的不断提高,中小套型住宅将成为大多数居民购房的“首选”。

  从住房消费能力来看,占居民总数80%的中低收入者,将是购买中小套型住宅的主力军,具有强大的市场潜力。目前还有相当多的中低收入者,居住在每套面积5070平方米的“房改房”中,他们之中总会不断有人因收入增加而购买新房以提高居住水平。按合理的住房梯度消费理念,他们最合适的“第一梯度”选择,应是7090平方米套型的住宅。

  建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相应地实行公房低租金制。对这种“大包大揽”的住房制度必须进行改革,但改革后也不能从“大包大揽”彻底地转为“撒手不管”,而必须认真地解决好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也就是:在不断提高居民收入的基础上,既要多建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宅,更要为中低收入者建立稳定的、规范化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这样做,既能使中低收入者买得起与自己经济能力相适应的住房,也能使中小套型住宅有人买。

  按“新政”要求,新建住宅70%以上的套型应在90平方米以下,还有近30%%的住宅可以建大套或大中套型,平均套型可达90多平方米,这样的住房供应结构是不低的、合理的。毫无疑义,只要我们把道理讲清楚,各地政府会积极执行“新政”,大多数居民也会理性地进入购买中小套型住房的行列。

  2006122日,郑州绿都城项目开盘售房150套,这是按照“新政”要求建设的中小套型住宅,分为三室两厅90平方米和两室两厅70平方米等多种套型。开盘第一天,就售出147套。这一“畅销”实例证明,只要努力提高住宅的质量和水平,中小套型住宅有人买。固然这仅仅是第一个例子,但可以预见,2007年将广泛地出现这样的例子。

  有人说,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已达34平方米,按户均3人计算,平均每户达到102平方米。如果执行建设中小套型住宅占总建设量70%以上的要求,是不是要把已经达到的平均水平降下来。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这个综合指标,在住房供应结构合理的条件下,能够较好地反映提高居住水平的情况。

  我国1998年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到2005年末达到26平方米,每年增加1平方米。它反映了我国加快住宅建设,提高居住水平的成就,应该充分地肯定成绩。同时也要指出存在的缺点,就是涨幅稍微快了一些,其原因是含有近几年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的因素。这种借助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因素取得的高增长、高户均面积,不符合我国国情,不是我们所要追求的。

  由于解决住房问题的重点是中低收入者,因而建议增加一个反映中低收入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指标。而且要规定,保证这个指标能够逐年增长,是正确执行住房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可以预测,在通过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保证这个指标逐年增长的过程中,绝大多数城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仍将逐年稳步增长。只有极少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正常偏高的城市,有可能出现合理的、轻微的下降。

  还要指出,实施“新政”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是对今后住房建设的要求。对于现在住大套型的居民,不会要求他们降下来。而对于现在仍住在中小套型住宅的居民,仍留有适当的增大套型面积、提高居住水平的空间。新政中允许建设近30%的大套或大中套型住宅,就是预留的适当空间。

 

文章录入:王志勇    责任编辑:王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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