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办法
蕲春县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活我县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巩固土地、城镇规划、房产和矿产资源“四项清理整顿”成果,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必须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结合市场需求状况,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努力建设环境优美、布局合理、设施完备、功能齐全、安全文明的生态型住宅小区。
第三条 县建设局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开发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储和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四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坚持“控制旧城区建设,促进新城区拓展”的城市发展要求,科学编制旧城改造规划。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旧城区空地和拆除危旧房后形成的空地,符合居住小区建设条件的,纳入旧城改造规划整体开发;旧城区危旧居民住宅需改造的,按规划实施;城区企业改制时的存量土地和危旧房改造土地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交由县国建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管理。
第五条 全县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立项、规划、建设、商品房预(销)售、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等手续。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必须报县规划委员会审查,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必须进行听证。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住宅小区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除符合规划的旧城改造项目外,停批老城区零星分散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规模不得小于3万平方米,容积率不得超过1.6,绿化率新开发区不得低于30%,旧城区不得低于25%。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小区内的基础设施、环保、安全、环卫、人防和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公共绿地均应按设计要求配套齐全,并与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凡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批准立项的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并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项目资本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监督。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工程实行工程建设管理会签制度,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实行链条式管理。建设系统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签署具体的审查意见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在前一道会签程序未办毕之前,后续单位不得会签。
第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禁止个人建单栋式私房;严禁房地产开发商假借私人名义成片收购他人原已办理私建手续而未建设的闲置土地和宅基地,集中开发商品房;严禁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严禁企业和个人在闲置的存量土地上联营建房或以定向开发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自发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县“四项清理整顿”中的遗留问题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四项清理整顿”工作中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蕲政办发[2005]68号)文件执行,在规定时限内不建设的,国土部门要追缴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城市居民不得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造住宅,漕河城区规划范围以外和其他乡镇(办)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建房,一律由各乡镇(办)及村(居)委会、社区集体上报,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准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严禁倒挂、转借、出租、出卖和超越开发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
第十三条 建立网上公示制度,促进诚信制度的建立。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将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经营中违法违规及受到处罚等情况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企业、个人信用档案中,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开放房地产开发市场,鼓励县外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有一定技术和资金实力的企业,公开、公正、公平参与房地产项目开发;支持县内具有资信优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融资合作等形式,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壮大县域经济。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按法定程序向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预售登记。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项目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有效证明和已经确定施工进度、竣工交付日期的方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五)工程施工合同;
(六)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
(八)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文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申请电视播放、设置、张贴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经营者也不得为其承办或者代理商品房预售广告业务。
第十七条 健全房地产市场住宅质量管理体系。全县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都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禁无专业设计、无监理项目开工,严禁无施工资质、无专业许可的施工队伍进入开发项目区作业。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5日内向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县房地产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环保、国土资源、地震、气象(主要验收避雷设施)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规划红线图、小区平面图、单项工程底层平面图;
(五)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预(决)算书;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预售方案;
(七)物业管理方案;
(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环保设施验收报告;
(九)其它资料。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时,应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载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保养,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建造住宅房屋的主体结构,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使用后,必须依法实行规范化的物业管理,建立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总投资的1.5%,缴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维修基金。购买商品住宅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纳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代收代管,房地产管理局在接收移交的维修基金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维修基金专用收据”,资金存入财政指定银行开设的维修基金专户。房地产管理部门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三个月内将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使用物业维修基金,一般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维修计划,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分、公共设施、公有设备的维修,不得挪作他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为物业管理提供必要的管理用房和其它公用设施,并将住宅小区的物业用房、道路、绿化、水电、管网、环保、环卫、排水、安全通道等配套设施纳入住宅小区建设强制性规范之中。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协助业主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公开、公平的税费政策,依法缴纳各项税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或逾期征收。县监察局、审计局定期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税费收缴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土地一级市场实行政府垄断,具体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组织实施。新征和存量土地在市场流转运作过程中,由县国建投资有限公司主导经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土地收储制度,城镇规划区内所有闲置土地(包括“三改”企业需拍卖的土地)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代表县人民政府实施收购和储备,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有计划的投放市场。土地收储实行政府定价,根据不同地段确立收储价格。在城市新区主干道周围,土地实行规划储备,由县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新区土地利用规划,并对新区土地实行规划控制。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出让一律实行公开竞价拍卖。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统一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协调供应。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土地交易中介机构,严格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价拍卖。土地拍卖底价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区域位置、收储价格、开发成本、土地利用性质、政府收益等科学制定,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准地价。
第二十五条 政府在经营土地上实行“五个一律”,即城区规划区内个人建房一律停止,集资建房一律停批,房地产开发项目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一律不批,商业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违规违纪一律查处。
第二十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房地产管理局要根据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发展需要以及市场需求,制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及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严格控制住宅用地审批,严禁超计划用地和改变规划用地用途。
第二十七条 改善环境,完善房地产市场服务体系,清理不合理收费,建设房地产有形市场,优化服务环境,建立财税、金融、权属登记和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等领域联动机制,实行一套资料申请,一个窗口办理和“一条龙式”服务,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依法规范和管理全县房地产开发市场,严禁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和擅自减免各项税费。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