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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重点监控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6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重点监控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的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重点监控,避免和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努力提高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均必须严格服从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跟踪监督管理。

二、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薄弱,存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必须进行严格的重点监控和管理。

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存在工程质量重大隐患,经整改仍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连续三次县级工程质量检查、巡查被发现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隐患;因施工质量原因被两次以上责令停工整改;发生两次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以及本地区被确定为省、市工程施工质量重点监控范畴的,均列为县级重点监控范围。

四、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经整改仍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连续三次县级安全检查、巡查,经发现均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被两次责令停工整改;发生两次以上重伤事故等的施工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以及本地区被确定为省、市级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均列为县级重点监控范围。

五、被列为重点监控的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由县建设局依照程序,逐级上报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监控时间为一年。监控期满,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消。监控期内仍存在违法违规和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从其行为发生之日起监控期顺延一年。

七、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名单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及时公示。

八、重点监控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承建的工程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重点,加大对其监督检查频率和力度,督促整改到位、规范行为。

九、县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对于被列为各级重点监控的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把关,禁止被列为重点监控的施工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监控期内参与各种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十、被列为质量、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企业,在监控期满时,要重新对其进行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评价。监控期超过一年的,每年进行一次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评价。

十一、对于重点监控的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在监控期间整改不力、行为不规范、施工质量低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告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暂扣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其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00六年三月七日

 

文章录入:徐峻    责任编辑:徐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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