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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蕲春县建设工程“李时珍杯”评审办法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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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建设工程“李时珍杯”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标准,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争创优质、精品工程,促进全县工程质量稳步上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蕲春县建设工程“李时珍杯”奖,是我县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最高荣誉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县“李时珍杯”的评审工作由蕲春县建筑业联合会具体实施。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主体结构优良认定和跟踪项目质量巡查。县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安全生产达标认定。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在全县范围内凡列入国家、省、市、县建设计划,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并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工程,均可申报 “李时珍杯”奖。 第五条 申报“李时珍杯”奖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面积在 第六条 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它企业共同创优,一项工程允许1—2个施工企业作为主要参建单位参与“李时珍杯”奖的评选。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工程法定手续不完备。 二、工程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 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中的关键部位和隐蔽部份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经过整改加固的工程。 四、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的工程。 五、参建各方行为主体责任单位有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工程。 六、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县“李时珍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勘察设计合理,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施工图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审查认可。建在城市规划区的工程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二、工程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施工,施工质量为县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三、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达标且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安全事故。 四、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具有较高质量水平和鲜明质量特色,并经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查认可通过。 五、工程必须有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六、工程有公安消防、抗震、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齐全。 七、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归档整理符合要求,有城建档案馆签署的认可书或合格证。 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经过6个月的使用检验,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或隐患。 九、工程法定建设手续履行齐全(包括土地、规划、报建、图审、招投标、质监、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实行了房屋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证书制度。 十、无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十一、住宅小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在住宅小区的建设面积必须在8000平方米以上,小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均按照批准的小区规划和建设要求全部建成,满足使用要求。 2、所在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的平面布置、立面造型以及配套设施等,都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规范要求。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县“李时珍杯”奖的申报和评审时间: 一、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向“李时珍杯”评审办公室报送创杯计划。 二、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计划创杯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巡查,并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完工后,对其质量进行认定。 三、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按其程序和标准对计划创杯的工程进行安全生产达标认定。 四、申报。每年2月底前向县“李时珍杯”评审办公室申报上年度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备案并列入了创杯计划的工程。 五、评审。评审办公室组织专班对申报项目逐项核查,报创建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评选结果。 第十条 县“李时珍杯”奖申报材料的内容与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1、蕲春县“李时珍杯”奖申报表一式三份。 2、有关工程概况、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文字材料三份。 3、县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发的结构优良工程证书或核定书复印件,以及对主体结构质量核查等级证明三份。 4、县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监督站出具的安全达标证明三份。 5、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文件复印件三份。 7、能够反映工程外观、主要部位并附文字说明的5寸彩照4—5张。 二、申报材料的要求: 1、申报表内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内,必须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 2、申报资料必须涵盖所有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工程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一致。如有差异,必须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证明文件。 3、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印章等必须清晰。 4、申报资料应统一使用微机处理,用A4纸张打印装订整齐,封面使用塑料夹,并注明“××年蕲春县李时珍杯”申报材料。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县“李时珍杯”奖的评审程序: 1、“李时珍杯”评审小组听取施工单位对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保证质量的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实际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的汇报。 2、实地检查工程质量情况,征求建设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凡是评审小组的检查人员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的施工单位都必须予以提供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3、查阅工程有关技术资料,检查资料是否全面、真实可靠。 4、对工程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由检查人员向评审小组报告检查情况。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获县“李时珍杯”奖的项目,由县政府对获奖的施工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李时珍杯”,评奖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年检、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获“李时珍杯”奖的施工企业,在以后的工程招投标中予以加分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李时珍杯”奖的施工企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章 纪 律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对获奖工程一旦发现造假问题,经核实后,取消其“李时珍杯”奖称号并收回奖杯和证书。 第十六条 “李时珍杯”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坚持严格、客观、公平、公正的工作态度,严守纪律,模范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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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徐峻 责任编辑:徐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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