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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人建房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 【字体:
私人建房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私人建房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4    
 

蕲建发[2008]9号

蕲春县建设局关于

印发《私人建房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私人建房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局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私人建房 质量安全管理 规定 通知       

 蕲春县建设局办公室       2008年3月5日印发   

共印30份   

私人建房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私人建房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结构使用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县境内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投资在30万元以上、或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私人住宅建设,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建房户开工前,应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县质监站、安全站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施工图纸、合同等有关资料。

  第四条 私人建房的施工图纸可采用标准设计图集(由各乡镇村镇服务中心免费提供),或由正规设计单位进行房屋建筑设计。

  第五条 私人建房施工承包单位,应为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包工不包料只承包劳务的,可以由具有建造师或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个人承建。

  第六条 建房户或施工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把建筑材料关,涉及结构安全的各种材料、建筑构配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第七条 私人建房施工承包单位或个人,必须配备查验合格的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搭设脚手架和防护网,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遵守安全施工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修三个阶段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和抽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工程竣工后由建房户邀请设计、施工、质监、安全等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可方投入使用。

  第九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对私人建房放线定位前,必须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凡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的,规划部门不予放线定位。

  第十条 房产部门在办理私房产权登记时,应要求私房业主提供质监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否则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建房户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动工的,施工承包单位和个人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县建筑稽查大队、质监站、安全站按照分工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质监站、安全站在实施私人建房质量安全管理中,除按有关规定收取适当费用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负责私人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人员或其它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一律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四条 漕河城区私人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由质监站和安全站负责,蕲州镇私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由蕲州城建分局负责,其它乡、镇、办私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由村镇服务中心负责,质监站、安全站与蕲州城建分局和各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文章录入:王志勇    责任编辑:王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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